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,是指以轉移財產、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數額較大,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。該罪名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。
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,構成此罪需滿足以下要件:
一、行為主體: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,包括自然人和單位。實踐中,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往往是追訴對象。
二、主觀方面: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,即明知自己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而故意不支付。
三、客觀行為:
1. 以轉移財產、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。
2.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。
“數額較大”的具體標準,各地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確定。例如,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指導意見規定,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,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的,可認定為“數額較大”。
四、前置程序:經政府有關部門(通常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)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。這是構成本罪的必經程序,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原則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行為人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,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。這為行為人提供了補救的機會,旨在優先保障勞動者實際取得報酬。
作為勞動者,若遭遇惡意欠薪,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,固定證據(如勞動合同、工資條、考勤記錄、溝通記錄等),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幫助,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。
重慶律師提醒:誠信經營、依法用工是企業長久發展之本。任何企圖逃避勞動報酬支付義務的行為,不僅面臨民事賠償、行政處罰,情節嚴重的更將承擔刑事責任,切莫因小失大。
如若轉載,請注明出處:http://www.dypml.com/product/617.html
更新時間:2025-12-15 02:49:19